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BSJ-202510FJ-241004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更正日期:2026年09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各申请人:
现针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申请人提问,答复如下:
问题1:分包意向协议书、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可以通过预审后提供,预审时承诺即可?
回复:
资格预审阶段可不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承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比例进行分包即可,资格审查阶段可暂不提供拟分包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考虑是否提供自身的中小企业声明。
问题2:1、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中,要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查询截图数量不限但须能反映完整的工程名称、单位名称、工程规模、总投资、竣工验收时间等。若截图能反映业绩要求对应的业绩信息(如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模、总投资、单位名称等)的,则无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若截图不能反映业绩要求对应的业绩信息,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请问:若四库一平台截图中未反映的指标若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中已体现的,是否可以无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7-1近年财务状况表要求附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于投标文件最大支持导入80兆的文件,为了上传资料清晰,避免压缩后模糊,请问能否仅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即可,无需提供附注资料。
回复:
1.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需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四方盖章确认)、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查询截图及链接为必须提供的材料。若四库一平台截图中未反映的指标若在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需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四方盖章确认)中已体现的,无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财务要求证明材料可以按照申请文件格式“7-1近年财务状况表”备注第一款要求提供。
问题3:我方联合体成员(设计方)属于大专院校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不属于挂证行为。请问:本次项目招标,我方联合体成员(设计方)提供的人员社保由100%控股方上级事业单位出具,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若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符合“补充通知”的6类情形,原则上予以认可。
问题4:1、招标文件中两处项目名称不一致,请明确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回复:按如下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项目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名称)”。如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过程中存在系统自动链接项目名称且申请人无法修改的情况时,项目名称或标段名称以系统自动链接的为准。
问题5:1.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二条“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图均应在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5日内查询截取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方的截图是否加盖牵头方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即可?
回复:只需要牵头方的盖章即可。
问题6:1.资格预审文件第7页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6中项目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第25页附录一中项目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请问:申请人制作申请文件时,如需填写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的,是否按如下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项目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名称)”? 2.资格预审文件第14页申请人须知前附表9.5第六条中,“资格预审阶段可不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承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比例进行分包即可,投标人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请问:如我单位及联合体单位均为大型企业,在资格预审阶段,《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也不需提供? 3.附录一: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项目经理资格要求“①具备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完成过 1 项类似项目或类似施工项目业绩......”请问:竣工验收报告中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处,有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签名,是否即可认定为此人完成过的业绩? 4.工程获奖提供的附件,是否以招标文件中的暂定的“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要求为准,无需提供“近年申请人获工程(设计)质量奖项和获表彰情况表”的备注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5.联合体协议要求填写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本项目目前资格预审阶段无法确定合同工作量比例,请问能否填写“按联合体各方最终合同价格占合同总价格比例执行”?
回复:
1.按如下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项目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名称)”。如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过程中存在系统自动链接项目名称且申请人无法修改的情况时,项目名称或标段名称以系统自动链接的为准。
2.资格审查阶段可暂不提供拟分包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考虑是否提供自身的中小企业声明。
3.仅“竣工验收报告中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处,有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签名”,不足以认定为此人完成过业绩,还需提供载有此人的信息的合同协议书(如项目经理有变更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4.本标段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工程获奖不作为资格条件,申请人自行考虑。
5.本项目前期资料已提供,请申请人按照联合体协议要求填写合同工作量比例。
问题7:1.招标文件中p28要求“精装专业设计负责人1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请问相关专业具体是指哪些,“室内设计”是否属于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回复:精装专业设计负责人1人,负责牵头本项目建筑精装修方案策划与深化设计工作,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内容。具有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建筑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问题8:1、精装专业设计负责人1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由于省份不同,职称证书没有写明具体专业,但我们毕业证书有写明“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是否可行? 2、精装专业设计负责人1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由于省份不同,职称证书写的“室内设计”是否属于精装专业相关技术职称?
回复:精装专业设计负责人1人,负责牵头本项目建筑精装修方案策划与深化设计工作,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内容。具有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建筑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问题9:1.制作软件中,封面及投标函中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为“中南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名称)中南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封面中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项目名称)中南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名称)”,请问以哪个为准?
回复:按如下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项目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名称)”。如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过程中存在系统自动链接项目名称且申请人无法修改的情况时,项目名称或标段名称以系统自动链接的为准。
问题10:1、本项目的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以什么为准? 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次资格资格预审阶段可不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承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比例进行分包即可,问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格式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无需填写内容均打斜杠即可,只提供相关承诺书?
回复:
1.按如下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项目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名称)”。如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过程中存在系统自动链接项目名称且申请人无法修改的情况时,项目名称或标段名称以系统自动链接的为准。
2.资格审查阶段可暂不提供拟分包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考虑是否提供自身的中小企业声明。
问题11:申请人须知前附表9.5第6条“六、资格预审阶段可不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承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比例进行分包即可,投标人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请问在资格预审阶段是否也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在投标阶段再进行提供?请明确。
回复:资格审查阶段可暂不提供拟分包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考虑是否提供自身的中小企业声明。
问题12:资格预审文件中封面项目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项目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请确认项目名称以何为准?
回复:按如下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项目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名称)”。如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过程中存在系统自动链接项目名称且申请人无法修改的情况时,项目名称或标段名称以系统自动链接的为准。
问题13:1.请问资格预审阶段,具备“建筑学”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是否满足景观专业设计负责人或精装专业设计负责人的职称要求?
回复:满足精装专业设计负责人的职称要求,但不满足景观专业设计负责人的职称要求。
问题14:1、资格预审文件封面项目名称与标段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项目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名称);申请人须知1.1.6招标项目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请明确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2、资格预审文件P14页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六、资格预审阶段可不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承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比例进行分包即可,投标人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可以提供承诺分包单位为中小企业代替中小企业声明函。
3、资格预审文件P10页申请人须知3.2.6近年申请人或项目管理机构相关主要人员获工程(设计)质量奖项、获表彰情况为近 3 年;随资格预算一起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2.2.4工程获奖:投标人(若为联合体的,则指联合体牵头人)近5年(自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5年)。关于奖项的年限要求请明确。
4.资格预审文件P25附录一: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业绩要求:近 5 年(从申请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投标人完成过 1 项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0平方米或合同金额不少于 3850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或者完成过 1项总建筑面积不低于 50000 平方米或总投资金额不少于 3850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项目业绩;
注: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需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四方盖章确认)、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查询截图及链接等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请问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四方盖章确认)或竣工验收记录(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四方盖章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
1.按如下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项目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名称)”。如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过程中存在系统自动链接项目名称且申请人无法修改的情况时,项目名称或标段名称以系统自动链接的为准。
2.资格预审阶段可不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承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比例进行分包即可,资格审查阶段可暂不提供拟分包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考虑是否提供自身的中小企业声明。
3.本标段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工程获奖不作为资格条件,申请人自行考虑。招标文件疑问在招标文件环节答复。
4.满足要求
问题15:1、拟派设计管理人员持高校发放的职称证,因高校实行评聘合一制,职称证书格式不标注专业,但会注明“聘任为高校的建筑学院或建筑设计研究院的高级工程师”,且该人员学历上的专业为建筑等相关专业;我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以及职称发证单位的发证资格证明,请问可否认定为“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职称”? 2、参与投标时,我方成员单位中有单位拟派主要人员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其人事关系在该事业单位,实际工作单位为该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我单位与其下属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该下属企业拟派主要人员注册证书都在该单位的下属企业,社保还是由该事业单位缴纳,该人员社保是否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的人员劳动合同是否只提供人事证明即可?
回复:
1.可以认定为“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职称”。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若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符合“补充通知”的6类情形,原则上予以认可。可以不提供人员劳动合同只提供人事证明。
问题16:请明确本工程的项目名称和标段名称。
回复:按如下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项目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图书馆(科研实训综合楼)项目工程总承包(标段名称)”。如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过程中存在系统自动链接项目名称且申请人无法修改的情况时,项目名称或标段名称以系统自动链接的为准。
问题17:参与投标时,我方成员单位中有单位拟派主要人员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我单位与其下属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该下属企业拟派主要人员注册证书都在该单位的下属企业,社保还是由该事业单位缴纳,该人员社保是否认可?属于上述情况的人员劳动合同是只否提供人事证明即可?
回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若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符合“补充通知”的6类情形,原则上予以认可。可以不提供人员劳动合同只提供人事证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30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027-883861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五层
联系方式:田翠、付乐天、赵东篱、陈瑜、139713289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翠、付乐天、赵东篱、陈瑜
电 话: 13971328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