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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人民广场支行消防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23 浏览次数:11

一、项目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人民广场支行消防工程项目

二、采购编号:

CWBM-2026-FS004

三、项目情况:

(一)采购内容:

1.本次招标包含火灾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集中控制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及售后,同时包含全区域灭火器的配置,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供应商需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熟悉现场情况和现有条件,做好相关附属设施、地面、墙面防护措施以及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环境;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所有人身意外伤害及第三者伤害、政府执法、安全部门、行政处罚产生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负责。

3.投标人应办理与该工程施工相关的所有施工证件(如施工许可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以上费用,由于承包人未办理以上各种证件造成的罚款及中行损失,由投标人负责赔偿。

4.项目地址:焦作市民主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南角。

标包划分:共分为1个标包。

响应缺漏项处理: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所有工程项目及服务进行响应及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其他情形:详见招标文件

5.中标人数量:1家

6.计划工期:50日历天

7.质量要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标准,一次性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及工程整体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

8.质保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9.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0.最高投标限价:165000元(含税)

采购流程:

供应商须按规定参加谈判。谈判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服务部分、价格部分等。

采购人将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确定不多于1名的拟授予合同供应商。如采购人今后政策发生变化或客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采购人有权利单方面中止与供应商的合同。

四、合格供应商的基本资质要求 (须同时满足):

(一)供应商及所报产品/服务的资质要求如下:

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资质在有效期内;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二)其他必须满足的要求:

1.供应商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供应商须从采购人获得采购邀请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项目。

3.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项目分包: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

5.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6.截至采购邀请公告发布之日(含)止,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供应商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采购邀请公告发布之日(含))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8.截至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日(含),供应商未处于中国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禁止准入处罚期内。

9.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其本国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侵权行为。如果有任何因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0.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11.关联关系企业包含以下情况:

(1) 与本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

(2) 与本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采购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企业参与该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采购。

12.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3.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其应答将被拒绝,采购人有权将其列入中国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名单。

14.供应商应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采购人认为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也未被前述制裁对象拥有或实际控制。